日前,江苏省常州市一原民警被起诉,原因是其与卖淫女发生关系,事后竟勒索对方,涉嫌敲诈勒索罪、强制猥亵罪。
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钟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535号
被告人方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********,汉族,大学文化,原系常州市**派出所民警,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**小区**幢**室。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,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执行。
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、强制猥亵罪,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林杰、被害人宋某某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晚,在本市钟楼区**路**号楼**室内,与卖淫女宋某某发生性关系。嫖娼结束后,被告人方某某为勒索财物,向宋某某表明自己是警察,亮出警官证,以宋卖淫为由,要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处理进行威胁。宋某某向方某某求饶,并提出向方某某支付10000元以求不被处理。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宋某某的10000元转账后,为寻求刺激,又要求被害人宋某某为其口交。
案发后,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;退赔全部赃款,取得谅解。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方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方某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方某某一人犯数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附:
1.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。
2.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。
3.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1份。
4.《量刑建议书》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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